第二节学校教育制度
学习目标
识记学校教育制度的含义;了解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过程。
一、学校教育制度概述
学校是教育系统中最基本的组织结构,学校教育制度在教育制度中居于核心地位。
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,是指一个国家的各级各类学校的系统,具体规定着学校的性质、任务、入学条件、修业年限以及彼此之间的协调关系。它是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,集中体现了整个教育制度的精神实质。各级学校,指学前教育机构、初等学校、中等学校、高等学校。各类学校,按学校任务来划分,有普通学校、专业学校等;按教育对象的特点来划分,有为正常儿童开设的学校和为特殊儿童教育需要开设的特殊学校;按学校的组织形式来划分,有全日制学校、半工半读学校、函授和业余学校等。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就关系而言并非是独立的、不相干的。这些学校在学校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和比重,受到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传统以及教育已有发展水平的制约。
我国的现代学制始于清末。1902—1903年间,清政府先后颁布了《钦定学堂章程》和《奏定学堂章程》,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现代学制。新中国成立后,学制历经变革,逐步建立了系统完备的当代学制。
二、我国现行学校教育制度
(一)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学制变迁
1。1951年的学制改革
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1年颁布了《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》,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新学制。这是我国学制发展的一个新阶段。学制将整个教育系统分为:幼儿教育(幼儿园)、初等教育(包括小学、青年和成人初等学校)、高等教育(包括大学、专门学院和研究部)及各级政治学校、政治训练班等。这一学制奠定了我国新学制的基础,反映了当时政治和经济发展的要求,批判地吸取了旧学制中某些可用的因素,对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和经济文化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。
2。1958年的学制改革
1958年,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《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》,明确指出:“现行的学制是需要积极妥当地加以改革的。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有权对新学制积极地进行典型试验,并报告中央教育部。经过典型试验取得充分经验之后,应当规定全国通行的新学制。”随后,许多地区开展了学制改革的试验。[1]
其改革要点在于:
(1)提出了党的教育工作方针和教育目的,即“教育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,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”。
(2)制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“三个结合”“六个并举”的原则。即采取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、全面规划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;实行国家办学与厂矿、企业、农业合作社办学并举,普通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并举,成人教育与儿童教育并举,全日制学校与半工半读、业余学校并举,学校教育与自学(包括函授学校、广播学校)并举,免费的教育与不免费的教育并举。也就是两条腿走路、多种形式办学的方针。
(3)建立并发展三类学校,即全日制学校、半工半读学校和业余学校。
(二)改革开放以来的学制改革
1。1985年的学制改革
这次改革主要是就与学制相关的教育体制而言的。1985年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》明确指出:“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,必须从教育体制入手、有系统地进行改革”。主要内容包括:
(1)加强基础教育,有步骤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。
(2)调整中等教育结构,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。
(3)改革高等教育招生与分配制度,扩大高等学校办学的自主权。
(4)对学校教育实行分级管理。
(5)保证教育经费的“两个增长”。
2。1993年的学制改革
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3年2月13日印发了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》,其中有关教育制度的内容主要有:
(1)确定了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教育发展的总目标: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,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;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全面提高教育质量;要建设好一批重点学校和一批重点学科,简称为“两基”“两全”“两重”。
(2)调整教育结构。大力加强基础教育,积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、高等教育、成人教育等,把提高劳动者素质,培养初、中级人才摆到突出的位置。
(3)改革办学体制。改变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,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、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。